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司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救字第4號

聲請人 盧璋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

相對人 任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任欣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任欣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