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救字第4號
聲請人 盧璋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
相對人 任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任欣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任欣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