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勞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乙○○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六千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六千四百五十元,上訴人僅繳納其中一千
   元,尚餘五千四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
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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