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乙○○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六千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六千四百五十元,上訴人僅繳納其中一千
元,尚餘五千四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
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