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德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德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李美燕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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