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原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李有福 、 李志軍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