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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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原告與被告 林潤鵬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53,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