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073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郁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理賠金額已賠付予受害人收受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郁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債務人李郁慈為未成年人,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及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