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96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許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肆仟 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計付 陸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零柒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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