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賴耿輝 被告 邱永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