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妙玉 被告 江亮富 生前設籍苗栗縣○○鄉○○村0鄰○○○0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5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案被告江亮富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