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士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告 鄭明智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用。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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