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7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林 家裕 債務人 林天來 債務人 潘夏
一、債務人林天來、 林家裕潘夏麗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天來、林家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伍萬伍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天來、林家裕、潘夏麗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家裕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天來、潘夏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
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萬4,77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家裕於民國105年01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7萬9,37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天來、潘夏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7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天來、林│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124052│家裕、潘夏│2月16日起│5月08日止││││元│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月09日起│││├──┼───┼─────┼──────┼──────┼───────┤│002│新臺幣│林天來、林│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55322│家裕│2月16日起│5月08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月0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天來、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052│家裕、潘夏│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麗│││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天來、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322│家裕│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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