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周許玉秀
周昌盛 周淑淩 被告 黃俊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