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贊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嘉宗 被告明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貴 被告 王敏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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