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44號原告即債權人新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樺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韋簧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惟其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玖佰玖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