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黃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