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家他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他字第99號受裁定人即原審被告 簡文玲
王小真 上列當事人與原審原告 王偉哲 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審被告簡文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参仟元。
相對人即原審被告王小真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参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各為新台幣3,000元,前經本院
106年度家救字第20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上開裁判費。現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親字第13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原審被告簡文玲、王小真各負擔二分之一;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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