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春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