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八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二0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癸○○明知其無支付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間止,前往雲林縣古坑鄉子○○、壬○○所經營之茶葉廠,表示欲購買茶葉,並於首次購買時簽發以癸○○為發票人之支票以取信子○○等人,子○○等人不虞有詐而陸續交付茶葉予癸○○,嗣後陸續購買之茶葉癸○○則以 吳玉砲 等第三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並分別以「聰富」或「大目」名義背書之支票支付貨款,惟屆期提示均遭銀行以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為由,予以退票,計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五百九十元之茶葉;癸○○復於八十七年七月至十月間,前往雲林縣草嶺附近,向戊○○、丁○○、乙○○、甲○○及己○○詐稱欲購買茶葉銷售,同時支付少許現金以取信戊○○等人,致戊○○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將茶葉陸續交付予癸○○,而癸○○嗣後則均以 歐瑞源 等第三人所簽發,以「癸○○」或「大目」名義背書之支票支付,惟屆期提示,亦均遭銀行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為由,予以退票,計詐得價值八十三萬四千六百元之茶葉,嗣後 鍾聰復 即避不見面,履經催討亦無所獲,子○○、壬○○、戊○○、丁○○、乙○○、甲○○、己○○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子○○、壬○○、戊○○、丁○○、乙○○、甲○○、己○○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有向子○○等人購買茶葉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係替他人購買茶葉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子○○、壬○○、戊○○、丁○○、乙○○、甲○○、己○○等人指述歷歷,而被告連續以 洪新水 、 曾滿 等、歐瑞源、 鍾森琪 、 洪正章 、 黃文勳 、吳玉砲等第三人簽發之支票支付,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十五張及退票理由單六張附卷可稽,且上開發票人等均因存款不足或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分別有附表所示之付款人函附資料、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函在卷足憑;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間至十月間,連續以曾滿等第三人簽發支票支付,且該等人之票嗣後均遭退票,而時間均為同一時期,地點則均為雲林縣草嶺地區,事後支票均遭退票,顯見被告有詐欺之犯行甚明。次查,被告亦自承在八十七年間經濟狀況不佳,僅足以收支平衡,可運用之金錢尚不足以支付茶葉錢,且因簽發自己之支票並無把握能否兌現,卻執意以第三人之支票向告訴人等購買茶葉,而事後銷售茶葉之收入亦未用以清償債務,益證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再查,被告於偵查中初則稱幫不詳姓名綽號「 阿忠 」之友人所購買,於本院調查時則改口稱係幫庚○○介紹之張姓中盤商所購買,其前後供述已不一致,而告訴人戊○○等均否認被告於交易時有提及係受他人之託所購買之情事,是被告雖聲請傳訊證人庚○○欲證述渠購買茶葉係庚○○向告訴人等表示有友人欲託被告購買等情,無非欲藉證人為緩頰之詞,雖證人庚○○經傳訊未到庭,核無訊問之必要,爰不再予傳訊;又證人丙○○、辛○○到庭證述被告於三、四年前曾有生意往來,復於上揭時間亦分別向渠等購買茶葉五十萬元、二十多萬元,被告所支付之客票亦未兌現之情節,尚難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均併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猶飾詞卸責,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等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發票日期│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新臺幣)│││├───┼────┼──────┼────┼─────────────┤│一│87.8.12│183000│吳玉砲│臺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二│87.8.12│148000│吳玉砲│臺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三│87.8.15│88000│黃文勳│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四│87.8.20│120600│黃文勳│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五│87.8.15│156000│歐瑞源│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六│87.8.15│187000│歐瑞源│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七│87.8.25│136000│洪新水│中興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八│87.8.25│165000│洪新水│中興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九│87.8.25│110000│曾滿等│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十│87.9.5│97000│曾滿等│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十一│87.8.27│158000│曾滿等│中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十二│87.8.30│170000│曾滿等│中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十三│87.9.5│70000│洪正章│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濟南路││││││分行│├───┼────┼──────┼────┼─────────────┤│││││││十四│87.9.10│96000│鍾森琪│萬通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十五│87.9.10│142000│鍾森琪│淡水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