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辰○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嘉惠 律師被告酉○○住
身午○○住
身訴訟代理人未○○住被告辛○○○住
身丑○○住
身寅○○○住
身丙○○住
身申○○住
身戊○○○住
身壬○○住
身甲○○○住
身己○○住
身訴訟代理人庚○○住被告乙○○住
身訴訟代理人巳○○住被告卯○○住
身子○○住
身丁○○住
身戌○○住
身亥○○住
身訴訟代理人癸○○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八所示土地,合併分割各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共有人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八筆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均係台南市○○區○○段○○○○號一筆,地主因與建商合建,因而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八筆,各筆土地共有人相同持分相同,每位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由於建商倒閉,房屋由各購屋人自費建築完成,但土地則無法分配移轉,且部份共有人不配合,不得已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判決分割共有物。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十八份、地籍圖謄本一份、分割略圖一份為證,並聲請本院履勘現場及囑託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派員實測系爭土地。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丑○○、寅○○○、丙○○、申○○、戊○○○、壬○○、甲○○○、卯○○、子○○、丁○○、戌○○、亥○○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辛○○○、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之聲明、陳述如左:
㈠聲明:求為適當之判決。
㈡陳述:對於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無意見。
三、被告酉○○、午○○、己○○部分:㈠聲明:求為適當之判決。
㈡陳述:對於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無意見。理由
一、本件被告丑○○、寅○○○、丙○○、申○○、戊○○○、壬○○、甲○○○、卯○○、子○○、丁○○、戌○○、亥○○、辛○○○、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共有人均相同,且相毗鄰,分割前原均係同段一五八八地號土地。兩造間迄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系爭土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十八份、地籍圖謄本一份為證,復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原物之分配。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筆土地,於共有之初,原屬一筆土地,嗣因共有人同意先行分筆或地政機關依法逕行分割,而於聲請判決分割時,已由一筆變成多筆,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均無變更,此際,如將之視為數筆土地而做數共有物之分割,即不合於共有人之原意,且有害於共有人之利益,自應准為合併分割(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三號判決參照)。本件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均係由同段地號一五八八地號土地乙筆分割而來,共有人並無變更,各共有人於分割之前即係基於一共有關係之意思而共有。兩造就系爭土地復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茲兩造復不能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按諸前開說明,自無不合。
四、按分割共有物,除應謀共有人間之公平外,並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益及實際使用情形決之,要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標準,為適當之分配,以免有害社會經濟。經查,系爭土地原由建商承買後於系爭土地上興建房屋出售予兩造,詎建商於興建房屋過程當中倒閉,房屋由各購屋人自費建築完成,土地並已分割完畢。目前系爭土地上有如附圖所示之建物,業經本院履勘現場,並囑託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派員到場實測,製有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經各共有人同意以目前占有之現勢,決定分割後各筆土地之位置。本院斟酌上情,並尊重被告酉○○、午○○、乙○○、戌○○、亥○○、卯○○保持共有之意願,在不影響各共有人既有經濟利益、占有現勢、地上物保留等原則之下,認原告主張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案,符合公平原則,為適當之分割方案,爰合併分割如主文所示。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英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F0~T40附表一:
┌──┬─────────┬───────┬──┬────────┬────────────────────┐│編號│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平方公尺)│共有人│├──┼─────────┼───────┼──┼────────┼────────────────────┤│1│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建│一‧二二│由酉○○、午○○、乙○○、戌○○、亥○○│││││││、卯○○依序以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2│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一│建│六一‧四七│辰○│├──┼─────────┼───────┼──┼────────┼────────────────────┤│3│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二│建│六五‧一八│甲○○○│├──┼─────────┼───────┼──┼────────┼────────────────────┤│4│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三│建│六八‧八五│己○○│├──┼─────────┼───────┼──┼────────┼────────────────────┤│5│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四│建│七二‧五一│壬○○│├──┼─────────┼───────┼──┼────────┼────────────────────┤│6│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五│建│七六‧一八│丁○○│├──┼─────────┼───────┼──┼────────┼────────────────────┤│7│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六│建│七九‧六八│戊○○○│├──┼─────────┼───────┼──┼────────┼────────────────────┤│8│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七│建│0‧0九│由酉○○、午○○、乙○○、戌○○、亥○○│││││││、卯○○依序以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9│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八│建│一二‧五九│由酉○○、午○○、乙○○、戌○○、亥○○│││││││、卯○○依序以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九│建│二‧九三│由酉○○、午○○、乙○○、戌○○、亥○○│││││││、卯○○依序以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十│建│八二‧八0│申○○│├──┼─────────┼───────┼──┼────────┼────────────────────┤││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十一│建│八二‧六八│丙○○│├──┼─────────┼───────┼──┼────────┼────────────────────┤││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十二│建│八二‧六0│寅○○○│├──┼─────────┼───────┼──┼────────┼────────────────────┤││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十三│建│八二‧四九│辛○○○│├──┼─────────┼───────┼──┼────────┼────────────────────┤││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十四│建│八二‧四0│丑○○│├──┼─────────┼───────┼──┼────────┼────────────────────┤││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十五│建│八二‧一九│子○○│├──┼─────────┼───────┼──┼────────┼────────────────────┤││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十六│建│一九‧七0│由酉○○、午○○、乙○○、戌○○、亥○○│││││││、卯○○依序以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台南市○○區○○段│一五八八之十七│建│一六0‧七四│由酉○○、午○○、乙○○、戌○○、亥○○│││││││、卯○○依序以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二四分之一、十│││││││二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共有。│└──┴─────────┴───────┴──┴────────┴────────────────────┘~F0~T40附表二:
┌────┬───────┬────────┐│姓名│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辰○│一萬分之五三七│一萬分之五三七│├────┼───────┼────────┤│甲○○○│一萬分之五八一│一萬分之五八一│├────┼───────┼────────┤│己○○│一萬分之六0八│一萬分之六0八│├────┼───────┼────────┤│壬○○│一萬分之六三四│一萬分之六三四│├────┼───────┼────────┤│丁○○│一萬分之六五二│一萬分之六五二│├────┼───────┼────────┤│戊○○○│一萬分之六七八│一萬分之六七八│├────┼───────┼────────┤│申○○│一萬分之七0五│一萬分之七0五│├────┼───────┼────────┤│丙○○│一萬分之七四0│一萬分之七四0│├────┼───────┼────────┤│寅○○○│一萬分之七四0│一萬分之七四0│├────┼───────┼────────┤│辛○○○│一萬分之七四0│一萬分之七四0│├────┼───────┼────────┤│丑○○│一萬分之七四0│一萬分之七四0│├────┼───────┼────────┤│子○○│一萬分之七四0│一萬分之七四0│├────┼───────┼────────┤│酉○○│一萬分之九五二│一萬分之九五二│├────┼───────┼────────┤│午○○│一萬分之一五九│一萬分之一五九│├────┼───────┼────────┤│乙○○│一萬分之四七六│一萬分之四七六│├────┼───────┼────────┤│ 謝密昌 │一萬分之八十│一萬分之八十│├────┼───────┼────────┤│ 謝密昭 │一萬分之七九│一萬分之七九│├────┼───────┼────────┤│卯○○│一萬分之一五九│一萬分之一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