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32號
原   告  陳星泰
訴訟代理人  廖貴秋
被   告  陳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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