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請人 蔡惠如

曾芃蓁

曾安榆

曾博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祥會 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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