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549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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