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調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調字第一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C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一六五之一號八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江俊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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