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德正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