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5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