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上訴人 賴郁翔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9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0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賴郁翔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累犯)5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謂:上訴人有與其中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希望能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請從輕發落,給予改過自新機會云云,難謂已符合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另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所請從輕量刑,尚無從斟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進發法官鄧振球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