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春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計參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春月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56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計3.1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計3.1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一情,為被告所自承,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8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697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