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3號

原告 張美琪

被告 趙均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主 張芷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而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僱用人責任之其僱用人,即難謂非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於法無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60號、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趙均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美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趙均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即張芷瑄,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張芷瑄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係被告趙均諺被訴過失傷害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認被告張芷瑄亦侵害其權利,而主張被告張芷瑄與被告趙均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對被告張芷瑄、趙均諺一併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有據;又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