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11號債權人 江正德 上列債權人江正德因與債務人祭祀公業 陳聚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正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①兩造間有委任關係之形式釋明資料。(蓋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會議紀錄內容無從形式認定委任關係存在)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之計算式,並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依聲請狀所載,請提出出售土地之資料及報酬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二、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管理人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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