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897號聲請人 李伊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欣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共新台幣5,080,000元是否為誤繕?因依台端所提出之25張本票總金額所計,共計新台幣4,080,000元。應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
㈡臺端聲請狀附表內本票(票據號碼:CH756624)之到期日為
民國110年7月10日,然台端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6月10日,(早於到期日之提視為無效提示)應具狀更正為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