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8號聲請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石獅 於民國78年7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7月14日起至民國88年7月14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石獅於民國89年4月5日變更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14日止,亦依法登記在案。且第三人林石獅於民國92年6月1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買賣讓與相對人丙○○,亦經登記在案。(一)茲因第三人林石獅於民國89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4月10日,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3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二)茲因第三人林石獅邀第三人 林榮輝 於民國88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5,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3年3月23日,分期攤還,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3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2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鹿草鄉│龜佛山│重劃│46│田││30│00│全部││├──┼───┼────┼────┼────┼────────┼─┼──┼──┼──────┼─────────┼──────┤│002│嘉義縣│鹿草鄉│龜佛山│重劃│1245│田││30│00│全部││├──┼───┼────┼────┼────┼────────┼─┼──┼──┼──────┼─────────┼──────┤│003│嘉義縣│鹿草鄉│海豐│海豐│240│田││20│3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