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漢雯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76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15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漢雯所犯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洪焜明 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本院簡易庭民事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簡字卷第33至37頁、第4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