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聲請人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相對人 駱瑞蓮 相對人 駱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駱瑞蓮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駱瑞蓮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駱瑞蓮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並載明由相對人駱瑞鈴擔任本票保證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利息均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部分,其所提出之票據均未記載約定利率,依首開法條規定及票據文義性,其請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部分聲請於法未合,又,本件相對人駱瑞鈴非發票人,不得適用票據法第123條為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05年3月30日│19,000,000元│未記載│108年11月8日│CH-No-754076│││0││││││││1│││││││├─┼───────────┼─────────┼───────────┼───────────┼────────┼──┤│0│106年8月27日│5,000,000元│未記載│108年11月8日│TH-0000000│││0││││││││2│││││││└─┴───────────┴─────────┴───────────┴───────────┴────────┴──┘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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