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聯鑫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吉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敬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羅泳姍 律師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沈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楊嵎琇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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