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13號

原告 葛玉琴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李冠衡 律師

被告 郭晏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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