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浩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秀梅 即監察人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被告 趙世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4萬07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0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臺中市○○區○○段63│面積3850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之29地號土地│值3100元/平方公尺=1193萬5000元│├──────────┼──────────────────┤│臺中市○○區○○段63│面積3369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之30地號土地│值3100元/平方公尺=1044萬3900元│├──────────┼──────────────────┤│臺中市○○區○○段55│面積8092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3之1地號土地│值1200元/平方公尺=971萬0400元│├──────────┼──────────────────┤│臺中市○○區○○段55│面積7227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3之10地號土地│值1200元/平方公尺=867萬2400元│├──────────┼──────────────────┤│臺中市○○區○○路1│現值107萬9000元││段168巷47之10號建物│││(臺中市○○區○○段│││1422建號建物)││├──────────┼──────────────────┤│合計│4184萬07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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