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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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調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鴻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鴻家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公寓大廈管理費用及應分攤之費用(下稱系爭費用債務)等語,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未繳戶明細表、存證信函、社區財務管理辦法等件,僅足認系爭費用債務係存在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債務人之間,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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