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李予凡
葉珈妤 被告 張光緯 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提出之委任狀僅敘明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係委任 季建廷 為刑事程序之告訴代理人,為補正程序違法瑕疵之處,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秀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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