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永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永麟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46號判處維持原判決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29號判處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534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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