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除字第 18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除字第 18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