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許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麗雪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8年12月31日│98,000元│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