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弈䜢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弈䜢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佳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