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8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且原告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動產物上請求權之不動產係○○○區○○段○○段○○○○號,及其上三九五建號,門牌號○○○區○○○路○段○○巷○弄○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