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陳奈美黃鈺珍 之繼承人

陳誠 兼黃鈺珍之繼承人

陳瑪菈絲 即黃鈺珍之繼承人

陳芊美 即黃鈺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鈺珍遺產範圍內與陳奈美、陳誠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鈺珍遺產範圍內與陳奈美、陳誠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64,92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6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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