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泰源 被告 黃紹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2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洪韻筑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