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1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999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邱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無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又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平鎮廣明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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