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上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詠蓁張少葳張宸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號5樓」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林詠蓁、張少葳、張宸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林詠蓁、張少葳、張宸翔戶籍地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之領取簽收紀錄。

四、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底之具狀人處蓋用管委會大小章,並補正主任委員之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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