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柯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繼興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所主張借款日為民國101年10月22日之新台幣130萬元債務是否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民國101年10月18日之借款契約所發生債務?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繼興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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