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4號原告 宋茜蒂 被告 王能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能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26元之薪資扣押款,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2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