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蔡世陽
蔡宗興 蔡坪坤 被告 蔡媽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4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9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6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5,600元(計算式:1,600×1,248×1/9×3=665,6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